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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止纷息讼促和谐,人民调解助力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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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法宣 通讯员 刘晓光 陈南华
2021-09-06 16:35

以案释法:止纷息讼促和谐,人民调解助力劳务纠纷

近日,陈某打电话给在佛山居住的韦某,表示自己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某工地谈好了一宗铺地砖的生意,需要韦某找17个工人,大概5天工期,每人每天450元韦某于是马上口头表示同意。后来,韦某带领17个工人来到坪山并和陈某一起去甲方工地,没想到,甲方工地负责人告诉他们,没有那么多活给他们干,只有1天半的活,韦某他们一听,马上着急了,于是要求陈某赔偿他们18人的路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双方当事人为此发生争执,陈某报警,民警将双方当事人韦某及陈某带回派出所并委托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龙田派出所调解室调解。

据人民调解员深入了解,当时陈某的朋友黄某告诉陈某,说他接到了一个铺地砖的生意,需要17--18个人,大概需要5天的工期,两人一起合作,由陈某负责找人。于是,陈某找到了熟人韦某,电话里口头约定了人工费、工期等内容,结果韦某带人来到工地后,却被甲方工地负责人告知,现在没有那么多活干,这么多人一天半就干完了,韦某一听情况有变,马上表示不做了并向陈某索要他们18个人的路费及误工费2万余元,而陈某觉得自己也被骗了,韦某等人虽然来了但并没有干活,不同意赔偿韦某等人2万余元的费用,便让韦某去找甲方工地负责人解决,韦某等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韦某等人不让陈某离开,陈某报警。

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分别采用面对面及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导,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教育,由于陈某对韦某等人陈述的事实部分未持任何异议,于是,调解员告知陈某,陈某负责找人并与韦某口头约定了有关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口头约定依法有效且韦某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约定义务,后由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变化不得已终止与陈某的合作,且韦某等人并无过错责任;而陈某作为分包工头,在没有与甲方签订承接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就与韦某等人口头约定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该劳务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陈某则称,是因为甲方工地负责人变卦违约了,自己也是受害者,还是坚持要韦某等人去找甲方工地负责人解决赔偿问题,而韦某等人坚持要陈某赔偿。调解员一直劝导双方当事人好好协商解决,也劝导陈某不要逃避自己的责任。实在协商不了,希望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僵持不下,陈某要离开,韦某不让其离开,另外的17个工人也来到派出所门口外面围堵陈某,不让陈某出去。民警几次警告韦某及其它17名工人不要有过激言行。调解员见状,也只好采取冷处理的调解方式,让双方都冷静下,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只是中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情况,适当进行劝导。

调解员经过近8个小时的反复沟通,最终于2021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1、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韦某等18人误工费及路费共计人民币2600元。2、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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