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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易要守信,违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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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廖霞
2021-08-30 17:01

以案释法:交易要守信,违约需担责

近日,朱某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朱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均无果,遂将A公司起诉至坪山区人民法院,后坪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坪山法院人民调解室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在电话中了解到,朱某于2017年10月购买了A公司在坪山出卖的房屋,朱某通过银行贷款、向第三方借款以及自有资金支付三种方式向A公司交付清了购房总价款。交房期满后,因A公司迟迟未向朱某交房导致违约。后朱某与A公司经协商于2020年5月签订《退房协议》,协议确认了双方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朱某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主张。A公司并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朱某返还所有购房款并支付一次性解约补偿金及合同违约金,以及向朱某支付朱某已向贷款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提前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若A公司未能按照退房协议约定支付退款,除其应当继续支付退房款项外,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

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双方就案件事实无较大争议,因此调解员主要从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时限等方面进行劝导调解。在调解中发现双方现阶段的主要矛盾焦点为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在沟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案涉金额较大,购房资金组成复杂,双方对具体退款金额,违约金金额以及退款方式均需细化核对;除与案涉人双方的沟通衔接还涉及与朱某所贷款的银行的沟通对接;A公司内部就方案的沟通确认程序复杂,在与朱某的沟通上存在拖延停滞现象。据此,调解员通过建立多方微信沟通群,实时跟进调解方案,发挥衔接多方,建立沟通平台以及督促跟进的作用,并最终催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历时数次的沟通、调整、细化,双方于2021年7月29日达成最终调解方案: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朱某退还其已支付购房款并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违约金、朱某已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利息、因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提前还款涉及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并于调解室正式签订调解协议并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当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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