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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在大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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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肖意 张连城 程思玮
2021-06-17 20:58

深圳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在大鹏产生

收录于专题:“加利弗杯”第四届全国副省级城市党报媒体融合新闻大赛

环境违法别样罚,罚种珊瑚来修复。17日,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签约。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50万元的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还因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损害,被提起公益诉讼,用25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大鹏湾实施珊瑚种植项目,并由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进行珊瑚种植后效果评估。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以另一种方式得到修复,这是我市首次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举措,对于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广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更好落实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多责同追”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资源保护社会责任。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见证了三方项目签约和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并将联合进行修复过程监督。

此前,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向河流倾倒松油醇化工品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50万元。经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土洋河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涉案人员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经协商,决定采取在大鹏新区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的损害赔偿措施。

“海域中的珊瑚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局长洪晓群表示,在海岸线占深圳二分之一的大鹏新区开展珊瑚种植活动,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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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背景介绍:

(一) 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典型案件。

该案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大鹏新区揭牌成立后,受理的首宗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首宗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更是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件,对于新区乃至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2020年,深圳大鹏湾入选全国三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之一,选择在大鹏湾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项目是践行美丽海湾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探索在替代性修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大鹏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 推动新区形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先后于2020年11月与大鹏公安分局联合印发《大鹏新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方案》;于2021年6月1日会同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大学共同签署了“共建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合作备忘录”,成立全市首个多元合作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开启了全市环境资源领域“环境法学理论教学-环境司法实务-环境执法实践”的交流平台;于2021年6月4日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不断加强新区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持续发挥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优势,推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效衔接、强化协调、一体联动”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利用新区特色环保法治链条,创建环境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良好局面。彰显了新区依靠法治手段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决心,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新区生态环境,坚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

(三) 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

考虑到本案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珊瑚礁被称之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拥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此案以在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对于大鹏湾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进一步落实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多责同追”工作机制,更有助于强化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也是新区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

(原标题《深圳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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