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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车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首要分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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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刘婷 文/图
2021-05-31 23:46

东莞一车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首要分子获刑

5月2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东莞市莞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两名首要分子夏文杰、韦登科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加上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韦登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加上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数罪并罚,判处夏文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夏文杰、韦登科此前于2018年6月开始在江西省赣州市采取本案相同的作案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2020年7月28日被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刑入狱。2020年10月,东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江西省吉安监狱将韦登科、夏文杰带回东莞审查。而此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犯罪分子已先后落网并被东莞法院判刑。

以车贷“套路贷”暴力敛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夏文杰、韦登科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大朗镇汇盛国际大厦成立东莞市莞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财公司”),后在大朗镇长塘大厦(以下简称大朗总部)、南城区中环大厦(以下简称南城金蚂蚁)、常平镇汇俊中心大厦(以下简称常平分部)等地设立办公室,以莞财公司、东莞市金蚂蚁公司(未工商注册)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套路贷”活动。

夏文杰、韦登科以聘请员工的方式纠集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夏全兴、陈德周、万涛和莫元勇、杨胜勇、杨胜景等人(均已被判刑),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签订虚高金额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实施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夏文杰、韦登科为首要分子,程汉全、程红星等人为重要成员,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莫元勇、杨胜勇、杨胜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被告人韦登科参与诈骗犯罪8宗,涉案金额共387013元;参与敲诈勒索犯罪9宗,涉案金额共352120元。被告人夏文杰参与诈骗犯罪13宗,涉案金额共615151元;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0宗,涉案金额共354620元。

另查明,韦登科、夏文杰于2018年6月开始在江西省赣州市采取本案相同的作案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刑,其中韦登科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夏文杰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4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该判决于2020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0月30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江西省吉安监狱将韦登科、夏文杰带回审查。

两首要分子数罪并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登科、夏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韦登科数额巨大,夏文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登科、夏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韦登科数额巨大,夏文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由于被告人韦登科、夏文杰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及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登科、夏文杰,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加期间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登科归案后拒不认罪,被告人夏文杰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均不构成坦白。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加上前罪数罪并罚,判处韦登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加上前罪数罪并罚,判处夏文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两人须与同案人程红星、程汉全等十人连带退赔各被害人。

(原标题《东莞一车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首要分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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