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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检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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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周洪国
2021-04-25 18:53

深检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记者25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最高检今天发布的2020年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概况及十二件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中,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抗诉案,被列为其中第八个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深圳市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抗诉案案件事实为:

被告人王某、施某、刘某原系深圳市环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数码公司)员工。2013年前后,三人陆续离职加入被告单位深圳市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魅影公司)。2014年初,王某得知施某在离职后仍可取得环球数码公司的影院管理系统软件,王某、施某遂商议通过对外销售该软件获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施某利用在环球数码公司工作时掌握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环球数码公司服务器下载了影院管理系统软件,并对软件进行了破解。王某、施某分别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项目实施、用户培训等,刘某负责介绍业务并获得提成。2014年至2016年,铭科魅影公司未经权利人环球数码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环球数码公司依法享有的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涉案金额76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18万余元,刘某违法所得3万余元。经鉴定,广州烽禾影城等多家影城的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与环球数码公司软件具有同一性或实质相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出庭公诉

2016年8月19日,公安机关以铭科魅影公司、王某等3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了侵权软件的取得途径、破解方式、销售方向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补强了证据。2017年2月22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南山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6月26日,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各判处王某、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了经过同一性鉴定的6家影院使用的软件侵权,对其余影院软件未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2017年8月4日,南山区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南山区法院认定了16家影院使用侵权软件,于2020年4月29日判决被告人王某、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被告单位已被注销,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公布,深检这一案例入选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抗诉,提高违法成本。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侵权产品的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案涉及的影院管理系统属于专用软件,要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检察机关重点核实侵权软件是否经过大幅修改或二次开发、是否涉及核心功能变化等问题,通过部分抽检并结合侵权软件购买方的证言、销售记录和流水,认定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针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问题,依法提出抗诉,获得改判,切实提高了犯罪成本。

二是个案办理与类案预防相结合,提升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效果。该案被侵权人系从事数码放映设备、数字影院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案件的发生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和被侵权企业沟通,了解涉案软件的研发过程和存储方式,并在案件办结后通过走访座谈的方式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管理问题,指导企业查漏补缺,有效加强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

(原标题《深检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曹亮 范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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