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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被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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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
2021-03-27 00:13

江门市被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文,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展至江门。

文件要求,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下一步,江门市商务局将会同江门海关及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建设相关平台和系统。同时,积极加强业务交流指导和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积极作用,带动扩大优质商品进口,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原题为《我市被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编辑 刘桂瑶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王雯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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