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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网络售药新规征求意见,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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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
2020-11-13 13:02

重磅!网络售药新规征求意见,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网售处方药解禁终于迎来新进展。

11月12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的多项内容进行明确。

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允许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与上一轮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到两个方面:一是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二是允许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

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法律责任”部分中对“不具备条件从事网络活动” 而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力度太轻,违规成本太低。

疫苗、精神药品等不得网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针对网络销售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此外,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

【延伸阅读:是否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业争议多年】

药品不仅是具有普通商品属性,而且直接关系着民众的健康与安全。多年来,安全问题一直是监管层重要的风险考量之一,网售售药监管与线下监管不同,在网络上处方真假难辨,监管责任不清晰。而且因为药品网络销售的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特点,也导致监管层取证难、处罚难等。

▲在某网上药店APP内,未提交处方也成功购得一盒阿莫西林胶囊(资料图片)

▲某电商平台的药房旗舰店开具的处方上,没有审核药师签名(资料图片)

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小狗照片当处方仍可网购处方药,达致死剂量也不限购。

此前,网售处方药呼声虽然很高,但监管层对此一直没松口。

2017年,《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2019年4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实际上,随着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尤其是今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催生了医药电商迅猛发展。

事实上,关于处方真实的具体实施已经有成熟的案例可循。以青岛市医保局启动的“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为例,该模式联合易复诊第三方处方流转服务平台共同搭建,其核心就是确保处方真实。目前,该模式已在青岛市立医院互联网医院落地。

(晶报供稿)

编辑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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