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男子高空抛物获刑3年2个月
惠州日报
2020-12-05 01:23

案例

酒后怒砸玻璃高空抛物获刑3年2个月

邓某旺住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村某小区7楼。2019年12月27日,因为家庭内部纠纷,心情烦躁的邓某旺在家喝闷酒,几杯酒下肚,便开始摔摔打打,发泄情绪。当时情绪激动的他用木椅子将厨房、客厅的玻璃砸碎。房间恰巧在临街的一面,玻璃碎片坠落到4楼的平台和一楼的人行道上。该小区保安报警后,公安机关将邓某旺抓获。

惠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邓某旺从7楼家中砸烂窗户玻璃致玻璃碎片坠落到小区一楼的人行道,玻璃自身的重量以及坠落的高度到达地面造成的冲击力,可能危害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地面人行通道是该小区唯一的人员和车辆出入的通道,而且案发当时是在上午9时许,人员和车辆进出比较密集,邓某旺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直以来,取证对于高空抛物这类案件来说,都是一个难点,这起案件也不例外。当民警达到现场时,地上的玻璃碎片已经被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清理完毕,已有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

检察官到现场查看后,立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收集现场勘查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扫人员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来补强在案证据,完善了证据链。在证据补强后,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认定邓某旺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对小区内过往人员或车辆造成危害,仍故意实施,至少可以认定其存在放任公共危害发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这起案件也是惠阳区人民法院首宗入刑的高空抛物案件。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被列入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这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早有相关规定。而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1254条更为明确地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在处罚上,根据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区分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5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认为,邓某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然故意砸烂窗户玻璃,导致大量玻璃碎渣从7楼跌落地面人行通道,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或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刑罚可至死刑。”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晓理呼吁,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得到警醒,管好自己的手,也管好自家的物,切勿因高空抛物坠物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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