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网络欺凌、对网络沉迷预防等作出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获表决通过
法治日报
2020-10-18 09:16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近三十年来,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始终坚持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补齐现有法律中的短板弱项,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次修改,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完善总则规定:

给予更加全面平等保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给予更加全面的平等保障;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增加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具体要求;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责任;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具体工作承担部门;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加强家庭保护:

细化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细化和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交通出行和户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和具体要求;针对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的问题,建立健全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相关责任和要求;明确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

完善学校保护:

加强受教育权利保护

经过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充实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加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关爱帮扶;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加开展相关教育的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不得超前超量教学,不当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明确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建立健全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完善处置程序和措施。

充实社会保护:

拓展未成年人福利范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扩充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规范新闻媒体报道采访,作出适当限制性规定;加强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以及广告内容的管理和规范,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收养、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设置搜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和报告义务;严格限制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设置与销售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器具等;严格规范招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人参与演出等活动;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

新增网络保护: 

对网络沉迷预防作出规定

修订之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有关措施,制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防止非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关义务;明确禁止网络欺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强化政府保护:

明确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新增临时监护和安置措施,明确了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具体情形;新增长期监护,明确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政府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明确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完善司法保护:

明确检察院监督职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职责,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案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等保护措施;强化司法部门在法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方面职能。

压实法律责任:

强化监护人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增加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等义务的法律责任、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网络保护相关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编辑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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