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六种侵权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读特记者 李舒瑜
2020-06-30 22:24

作为创新之城,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规定六种侵权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增强惩罚性赔偿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目前,知识产权维权普遍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现象,挫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于上述“痛点”,新条例都有针对性举措。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去年起,我国修改相关法规,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深圳的新条例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规定六种侵权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以强化针对性和可行性。包括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等等。

可对外观设计等案件实体集中快速审理

如何以“短”周期解决“快”维权,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令停止侵权作出了规定,但条件比较严格,适用范围比较窄。深圳的新条例完善了行政禁令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行政禁令中,也须配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

结合我市法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模式的实践经验,新条例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明确技术调查官职责填补立法空白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利技术还处在尖端前沿,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事实查明,给办案人员带来很大困难。条例要求启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针对举证难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举证妨碍规则,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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