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劝架被同事误伤,耐心调解助“握手言和”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杨曼玉
2021-12-02 16:08

近日,在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石井派出所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悉,熊某和许某系同事关系,许某因工作上的事情与其他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熊某在劝架过程中被许某误伤。双方遂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来到石井派出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据当事人熊某陈述,当天许某与同事在工厂里发生争执,于是上前拉架,被情绪激动的许某误伤,当时感觉并无大碍。之后几天时常感觉身体不舒服,遂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熊某两根肋骨骨折。于是,熊某提出要求许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六万元人民币的主张。许某则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对熊某因自己的失误而受伤也感到很抱歉,但实在无力承担六万元的赔偿,希望熊某可以降低赔偿费用。

针对此次纠纷争议焦点,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讲理,耐心细致开展说服规劝。首先详细阐释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纠纷实际,缩小分歧。其次,调解员告诉双方,若该案件调解不成,双方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更费时费力;如果愿意协商,双方可以就赔偿费用再进一步沟通协商。最后,经过多轮反复磋商和调解,双方做出让步,就赔偿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熊某、许某都自愿要求调解,协商和解此事;

二、许某自愿赔偿熊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整,双方握手言和;

三、本协议签订后,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双方保证今后互不打击报复,否则依法严惩;

四、本调解系一次性调解,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案例点评】

在该起案件中,双方通过驻点派出所调解室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受侵害的一方拿到民事赔偿,另一方的权益也受到保护,省去较长的司法诉讼流程,充分展现出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调解制度之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杨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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