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冲突,总是赶不上或者没时间去接孩子。”
“家里离学校远,中午回家太不方便了。”
“孩子不自觉,我们家长也不擅长辅导作业,很容易变成鸡飞狗跳的场面。”
……
因为种种原因,午托、晚托服务应运而生。在课后将孩子放在托管中心,也成为越来越多父母的选择。
但托管机构究竟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是仅仅需要照看被托管学生,还是也有教育、管理职责呢?活泼好动的孩子,若在托管期间犯“皮”,给他人造成损害,托管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机构与被托管学生家长之间,系典型的委托监护关系。
因此,依据《民法典》规定,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论是监护人,还是受托人,照顾并管理好孩子、学生,以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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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