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矛盾,调解来帮忙——坪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助力化解婚姻纠纷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刘晓光
2021-10-14 16:24

近日,龙田街道某小区的吴某(女)和陈某(男)夫妻两因家庭共有车辆的使用权一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推搡,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打了吴某并扭伤了吴某手臂,吴某遂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到现场制止二人争吵和推搡行为并进行调处,但因现场无法调和,遂委托驻所人民调解员对此夫妻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了解,吴某与陈某结婚已20多年,育有一儿一女,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塑胶工厂,几年前在老家建了一栋别墅并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去年买的一台奥迪Q5均登记在陈某名下。由于近几年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陈某也因此有了外遇并和吴某分居2年多。近年来,双方常因陈某出轨一事发生口角甚至轻微的肢体冲突,甚至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吴某也因此和陈某的家人关系日渐紧张,本次冲突起因是吴某不满陈某将车给第三者使用而不给自己开。

调解员在耐心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和具体诉求后,采用了面对面调解的方式。由于双方已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加之陈某坚决要求离婚,吴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因此调解员遵循双方打算离婚的诉求。在谈及离婚财产分割一事上,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在念及多年夫妻的情分,希望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离婚事宜,切勿感情用事过度纠结双方过错而愤恨难平。同时,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有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及婚内出轨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平和、合法的解决离婚事宜。

最后,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劝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就财产及其他事宜做出了约定,此事就此了结,事后双方不得互相威胁、恐吓、报复对方。

【关于夫妻忠诚义务及婚内出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民法典》生效后,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更大,一方如果出轨,那另一方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需要收集“婚外情”的证据。如果决定离婚,婚外情证据至少有三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争取一次即判决离婚;二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可以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力证据。《民法典》第1087条有规定,离婚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也就是在分割财产的份额上会更多地向无过错方倾斜。对于婚内出轨的,若无过错方能证明对方有通奸、一夜情等一般出轨行为,那么对方属于就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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