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致一人死亡,房屋出租责任人疏于管理被判刑
深圳龙岗法院
2019-07-12 10:44

安全重于泰山!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仅次于生理需求的第二层次的基本需求。对生产、生活安全的保障,是相关责任人不可推卸的义务。而一旦疏忽过失,则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沈某夫拘役五个月。

事发楼宇

案件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某夫,系深圳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胶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南湾的一栋居民楼对外出租,由被告人林某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2019年1月20日9时许,该居民楼一处电缆井内发生火灾,冒出大量浓烟,清洁工陈某被呛入大量浓烟导致死亡。林某当时正在该小区内,积极参与了事故抢救和人员疏散。沈某夫在接到事故通知后赶到现场,二人随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事故为电缆故障所致,案发现场的消防自动控制设施和喷淋式报警阀存在问题不能使用,但此前并未及时改正。

电缆井毁损情况

案发后,塑胶公司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108万元。死者家属对塑胶公司及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案件审理认定

被告人林某、沈某夫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合法合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的话

本案中,涉案居民楼因消防自动控制设施和喷淋式报警阀存在问题,不能使用,但未能及时整改,从而在电缆故障引发火灾后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危险消除。该居民楼租客多达几百户,火灾引起租客恐慌,人们纷纷逃离现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责任与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刑罚,警示生产管理者和工作者,安全没有小事,重在平时预防。

编辑 赵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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