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割作业引火灾,深圳一商场火势凶猛
读特记者 戴晓蓉
2020-06-30 22:06
收录于专题: 应急城事

6月25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街口广场m3时尚中心发生火情。

接警后,消防部门迅速调派南头、蛇口、大冲等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

事故现场为m3时尚中心(服装城)的室外广告牌起火,消防人员到场时,其外墙正处于燃烧的状态。火势凶猛、浓烟滚滚,经过25分钟扑救明火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系现场施工工人使用氧炔吹管切割作业时,火焰引燃幕墙夹层内的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电焊工属特种技术操作工种,如果从事电焊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工作,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违章明火作业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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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01

2019年8月20日,位于宜春市铜鼓县的江西祥建纺织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经查,火灾系两名工人无证使用电焊操作,飞溅的火星引燃了一旁的棉花、纱锭堆垛引起。

事故案例02

2019年5月24日,河北献县一玻璃制品厂发生火灾。

经消防部门查明,此次火灾系1名电焊工人和1名无证操作人员,在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和未进行电焊作业环境分析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电焊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案例03

2019年5月23日,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德合小商品市场西南侧发生火灾。

经调查发现,火灾主要责任人钟某某在明知杨某、林某某未取得电焊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指使该两人使用明火作业拆除广告牌,从而引起火灾。

事故案例04

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地下室进行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剂,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消防法对相关作业做出了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焊割作业一定按章操作安全要放第一位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审批,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焊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可用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焊割作业现场飞溅的不只是火花,很有可能是事故的祸源。大家务必要按章操作、安全作业。

编辑 昌慧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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