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户居民受影响!道路燃气管道泄漏原因竟是它!
读特记者 戴晓蓉
2019-05-14 19:48
收录于专题: 安全课堂

只知道家庭燃气泄漏,道路管道泄漏还是头回听说?这是真实存在的哦。

5月13日,桂林一路口发生燃气泄漏,多个井盖如同跳舞般不停地上跳下窜,并不时冒着白烟!

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封停燃气泄漏路段,消防员协助现场交警进行警戒和监护,附近1835户居民用气受影响。所幸处置及时,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

经核实,此次事故是电力施工时不慎顶破地下天然气主管道所致!

又是这个原因!近期因施工不当而引发的燃气泄漏事故还真不少!

野蛮施工要不得!那么,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该如何防?如何治?

1 规范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施工申请、许可机制和工作联系对接机制。

2 加强施工监管。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3 燃气运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4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② 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③ 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⑵ 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⑶ 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⑷ 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破坏燃气管道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规范施工!

编辑 李林夕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