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深刻理解《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2018-07-15 11:10

自2018年7月1日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08号,以下简称为《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

在《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前,“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推出了一期《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相关内容,总共“6项29条”,你还记得吗?



如果不记得,我们可以一起来回顾一下:

为了加深大家对《主体责任清单》的认识和理解,“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从今天开始,把《主体责任清单》的内容结合对应的典型案例分期向大家一一展示,希望通过案例中的违规事项和法律后果,让《主体责任规定》“入心入脑”,真正有助于落实主体责任。

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6项29条”的第一项内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20日,在深圳鼎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重伤事故,造成1名工人重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孝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涉及装卸货操作规程作业培训,未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派对本单位装卸货操作规程不熟悉的廖某奇监督、指挥卸货),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负责人宋某孝被处以6.99万元罚款。

2.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典型案例:

2017年5月17日,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被处以1.2万元罚款。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8日,福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该公司逾期未整改,被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10日内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0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厚德载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公司被处以8万元罚款。

5.与项目承包方或场所承租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12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京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00元罚款。

2016年4月,宝安区安监局检查发现,深圳市康世隆制品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深圳市粤昌彩盒纸品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不是空口号,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只要违反了《主体责任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大家可以通过“深圳安监”微信公众号平台学习《主体责任规定》,还可以参加在线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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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经营主体有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有关部门有监管责任,员工和老百姓也有监督的责任,只有人人了解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生产,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安全的宣传员、传递员,你若收藏此文,就增加了一份安全;你若转发此文,就多传递了一份安全!

见习编辑 周梦璇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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